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微课堂 | 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_社会_团体_机关

发布于 2026-06-02 07:27

(来源:高台工会)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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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提高全市广大职工对工会组织建设的认知度,提升全市工会干部的业务能力水平,市总工会将工会组织建设基本常识,采取“一问一答”的形式,供大家进行学习、思考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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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么理解“联合制、代表制”原则?

A

产业工会委员会按照联合制、代表制组成,区域性、行业性工会委员会也按照联合制、代表制原则建立,至于什么是联合制、代表制原则,并没有具体解释。于是,一些人随意扩大联合制、代表制原则的适用范围,比如,有的用人单位成立工会也说成是按照联合制、代表制原则建立。那么,一个单位成立工会和哪个单位联合呢?在工会组织建设中,联合制、代表制具有特定含义,要正确理解和把握。

(1)联合制。产业工会、区域性工会、行业性工会是在所属单位成立工会的基础上,各个用人单位工会按照行业相近或地域相邻要求,联合在一起成立的工会组织。产业工会、区域性工会、行业性工会具有不同单位工会联合的性质,故称为联合制。联合就要依照民主程序,广泛征求所属单位工会意见,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,充分酝酿协商。

(2)代表制。既然产业工会、区域性工会、行业性工会是不同单位工会联合在一起成立的,就要充分考虑代表性,没有代表性就没有权威性。尽管所属单位工会行业相近或地域相邻,但具体情况可能有所不同,比如,有的规模较大,有的规模较小;有的从事加工制造,有的从事设计研发;有的属于公有制,有的属于私有制等。所以,在提名工会委员会人选时,要注意代表性问题:

一是要照顾到所属单位工会的不同类型。避免出现工会委员会委员出自同一类型所属单位工会问题。

二是要照顾到所属单位的不同人群。比如,管理人员、科研人员、生产一线人员、青年职工、女职工、劳动模范,以及主业、副业人员等。避免出现工会委员会委员都是管理人员问题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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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把握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的区别?

A

实际工作中,有人经常把社会团体与其他社会组织相混淆。这里就二者的区别予以分析,以便澄清模糊认识。

《工会法》第三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三类: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;《中国工会章程》第一条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四类:企业、事业单位、机关、其他社会组织。而《劳动合同法》明确的用人单位有六类: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。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2019年1月15日中华全国总工会印发的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》明确的用人单位为五类:企业、事业单位、国家机关、社会团体、其他社会组织,把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归入其他社会组织。细心的读者会发现,与《工会法》《中国工会章程》不同,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》单独列明“社会团体”,为什么呢?这要从法律和理论上予以回答。

(1)社会团体,是指为一定目的由一定人员组成的社会组织。我国的社会团体带有准官方性质,是中国政治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。根据社会团体的性质和任务,可分为学术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和联合性四大类。

(2)学术性社团,一般以学会、研究会命名,其中又可分为自然科学类、社会科学类及自然科学与社会科学的交叉科学类。具体到该类社团的设立,可参照国家制定的学科分类标准确定。

(3)行业性社团,一般以协会(包括工业协会、行业协会、商会、同业公会等)命名,这类社团主要是经济性团体,其中可分为农业类、工业类和商业类等。具体到该类社团的设立,可依照国家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》中的类别标准确定。

(4)专业性社团,一般以协会、基金会命名,这类社会团体一般是非经济类的,主要是由专业人员组成或以专业技术、专门资金为从事某项事业而成立的团体。

(5)联合性社团,一般以联合会、联谊会、促进会命名。这类社会团体主要是人群的联合性或学术性、行业性、专业性团体的联合体。

把“社会团体”单独列明,是《基层工会会员代表大会条例》的一大亮点。有人习惯把“社会团体”归入机关,但法律上的机关具有特指,“社会团体”并不属于机关范畴。也有人把“社会团体”归入其他社会组织,这是不适当的,社会团体属于社会组织,但社会组织不一定是社会团体。因“社会团体”在我国具有特殊的政治地位,归入其他社会组织降低了社会团体的政治地位,既不符合我国的国情,也不符合我国法律的规定。

注意:根据国务院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(1998年发布,2016年修订)第三条的规定及国家民政部的相关规定,8个人民团体不需要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进行登记,14个社会团体经国务院批准可以免于依照《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》进行登记。这8个人民团体分别是:中华全国总工会、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、中华妇女联合会、中国科学技术协会、中华全国归国华侨联合会、中华全国台湾同胞联谊会、中华全国青年联合会、中华全国工商业联合会。14个社会团体分别是:中国文学艺术界联合会、中国作家协会、中华全国新闻工作者协会、中国人民对外友好协会、中国人民外交协会、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、中国残疾人联合会、宋庆龄基金会、中国法学会、中国红十字总会、中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研究会、欧美同学会、黄埔军校同学会、中华职业教育社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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怎样理解民办公益组织的性质?

A

改革开放以来,社会上出现了许多民办公益组织,比如,基金会、法律服务机构、社区帮扶组织、动物保护组织、环境保护组织等。如果这类组织取得法人资格,《民法典》把其归为非营利法人。这类组织当然属于社会组织,它们能成为用人单位吗?怎样理解它们的性质?

(1)是否可以成为用人单位。民办非企业单位,指企事业单位、社会团体和其他社会力量以及公民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,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的组织。如民办学校、民办医院、民办图书馆、民办博物馆、民办科技馆等。《劳动合同法》第二条第一款在规定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后还有三个字“等组织”。这里的“等组织”是指除列举的企业、个体经济组织、民办非企业单位之外的其他组织,比如基金会、会计师事务所、律师事务所等。民办公益组织的组织形式多种多样,有的是合伙制,有的是合作制。因此,有的可归入民办非企业单位,有的可归入“等组织”范畴。如果它们招用工作人员时,也要依据《劳动合同法》的规定,签订劳动合同,属于用人单位的范畴。

(2)怎样理解它们的性质。值得注意的是,因民办公益组织不以营利为目的,具有一定的公益性,有人认为,民办公益组织与事业单位没什么区别,可称之为“民办事业单位”。笔者以为,这种说法欠妥,颇有“乱搭”之嫌,甚至有点儿“离谱”,有必要予以澄清。事业单位是我国特有的称谓,西方国家是没有的,事业单位特指由党政机关、社会团体举办或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社会组织,性质上属于公有制,有的还承担政府职能,除工勤人员外,工作人员纳入事业编制。而民办非企业单位或民办公益组织是利用非国有资产举办的,性质上属于私有制,除股东、合伙人外,其他从业人员与之建立劳动关系,适用《劳动合同法》。所以,二者的性质有着根本的区别,不能凭感觉生造概念,还是把民办公益组织称为“民办非企业单位”更为准确。

来源 |:学习强会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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