网购“仅退款”不退货 法官释法促调解_商品_赵某_商家
近年来,各类网购问题层出不穷,各大网购平台都推出了“仅退款”规则,该规则极大地保障了消费者权益,但也有不少消费者任性使用该规则,从而衍生出网络买卖合同纠纷。近日,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永丰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网购纠纷案。
“刘法官,您辛苦了!您为了我们这起案件跑前跑后,尽管只有几十块,您却毫不含糊,真是为人民服务的好法官!我诚心奉上两面锦旗聊表谢意!”电话那头浙江某商务有限公司(下称某公司)工作人员连连致谢。
2024年9月1日,赵某在某公司入驻的某线上电商平台的店铺下单商品1件并支付了货款61.1元。某公司通过中通快递向赵某邮寄了下单的商品。9月5日,赵某以商品存在质量问题为由向某线上电商平台申请退款,平台将61.1元货款退回给赵某,但赵某未将商品退回平台。为此,某公司多次和赵某沟通,希望其能退回商品,赵某拒不配合,一怒之下,某公司将赵某诉至法院,要求其退还商品,并承担店铺损失等费用。
因案件涉及金额较小,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,立即通过电话向原被告双方了解网购的过程、争议焦点,并与双方多次深入沟通,力图通过线上调解此案。然而,某公司坚决拒绝接受调解,其原因在于随着网上销售量的增大,售后退货现象日益随意,客户退款不退货的情况也越来越多。某公司认为赵某存在恶意“仅退款”不退货情形,致使自己遭受商品和邮费损失,违背公平交易原则,希望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赵某则认为因网购物品质量不合格,未达到预期效果方才进行退款,还没有以一赔三,已经不错了。
“作为消费者,我们可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,但同时也要秉持诚实信用原则……”
“网络并非法外之地,商家要诚信守法经营,提供货真价实的商品……”
最终经过承办法官耐心释法说理,居中调解,双方达成了一致调解意见,赵某主动将61.1元货款和案件受理费支付给了原告,该案得到解决。
春节将至,在此提醒:网上购物应遵守法律法规,坚持诚实信用原则,只有商家和消费者共同遵守规则,才能营造平等、诚信、和谐的网络环境。在网络购物中,消费者如果不满意所购货物,应及时与商家进行沟通,确认申请退款后是否应当将商品寄还商家。现实生活中,有的消费者存在“贪小便宜”心态,认为商品有瑕疵,即便寄回商家也没有用处,或者抱有通过“仅退款”机制的漏洞来“薅羊毛”的心理。在此,也提醒消费者,不能利用平台维权原则,谋取“不义之财”,以免因贪图小利而失大德。同时,商家也要严把商品品质关,确保提供的商品或服务的质量、性质、用途、有效期等信息真实全面准确。(刘阳波 龚伟志)